航道行政许可办事须知 建设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 拦河建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 临河码头、驳岸、取排水口、船坞、滑道、装卸设施、航道交叉口以及设置围堰、沉箱等
许可主体:江苏省交通厅航道局、江苏省苏州市航道管理处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书(表):申请理由、地点、涉及通航标准的技术尺度等;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 4.码头:平面位置图、护岸结构图、航道平面图、航道断面图、码头断面图;取排水口:平面位置图、航道断面图、取排水设计横向流速;航道交叉口:航道平面图及航道交叉口的位置、航道断面图、专用航道断面图、专用航道护岸断面图;船坞、滑道、驳岸、及装卸设施:航道平面图;围堰、沉箱:工程施工方案。 5.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方案; 6.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 7.护岸、绿化恢复或补偿方案。 办事程序: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受理----航道管理处现场勘查、审批----交通窗口送达决定。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窗口电话:68624853 投诉电话:68628999
跨河桥梁、渡槽、缆线、管道
许可主体:江苏省交通厅航道局、江苏省苏州市航道管理处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书(表):申请理由、地点、跨径、通航净空、墩桩承台高程等;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 4.航道平面图、断面图; 5.设施立面图; 6.通航孔两侧墩柱防护设施的设置方案; 7.桥梁、管道、渡槽净高提示牌、桥(管道、渡槽)名牌、(非一跨过河的桥梁)桥涵标设置、维护、管理方案; 8.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 9.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 10.护岸、绿化恢复或补偿方案。 办事程序: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受理----航道管理处现场勘查、审批----交通窗口送达决定。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窗口电话:68624853 投诉电话:68628999
过河缆线、管道、隧道
许可主体:江苏省交通厅航道局、江苏省苏州市航道管理处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书(表)、申请理由、地点、涉及通航标准的技术尺度等);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含用地、规划手续等); 4.作业具体地点的航道平面图、埋设过河缆线、管道、隧道的航道断面图、过河缆线、管道、隧道立面图; 5.专用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方案; 6.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文本; 7.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 8.护岸、绿化恢复或补偿方案。 办事程序: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受理----航道管理处现场勘查、审批----交通窗口送达决定。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窗口电话:68624853 投诉电话:68628999
在通航河流上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 移动以及其他状况改变
许可主体:江苏省苏州市航道管理处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申报材料: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书(表):申请理由、地点、标志种类、标志规格、能源、灯器等; 3.专用航标配布图、外形尺寸的选择、灯光能源选用的设计方案; 4.涉及损坏护岸、绿化的应提供恢复或补偿方案。
注:专用航标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机构设置、维护。自行设置维护的,应当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办事程序: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受理----航道管理处现场勘查、审批-----交通窗口送达决定。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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