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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使我省内河航道上临跨河设施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工作程序
化、规范化,确保航道安全畅通,根据交通部《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并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使用于我省内河航道上修建、临跨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
确定和审批临、跨河与通航有关的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航道上临、跨河设施的审批,由交通航道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凡二至四级航道由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交通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交通部和省厅核备;凡五至七级航道,由县(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省厅核备;凡等外级航道由县(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核备。
第五条
凡跨越通航3000吨级以上(3000吨级)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的桥梁等临、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要按国家《审批办法》规定的要求,报省交通厅初审后再报交通部审批。
第六条
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审批程序:
(一)
报送申请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向当地航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送有关文件、资料。说明修建的理由、种类、结构、规模、位置、地点等。
(二)
资料审核
建设单位必须将设施所处位置的航道平面图,断面图以及设施的总体布置图各一式三份,报送当地航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三)
现场勘察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申请报告和图纸,航道主管部门须派员到现场,勘察拟建设施是否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
审查批准
根据图纸及现场勘察情况,对符合通航标准及技术要求的,由航道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发出批准文书;对不符合通航标准及技术要求的,由建设单位重新设计,另行报批。
(五)
定位放样
经审查批准的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放样,经航道主管部门可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在二至四级航道上的工程项目,或虽在五至六级航道撒谎功能对航道影响较大的工程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航运管理、港航监督部门和有关的书面意见,并邀请上述单位参与工程预可行性及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设计阶段的审查。
第八条
经过批准的设施,必须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若须更改,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整个过程中,应当接受航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应由航道主管部门参加,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各级航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审批规定,加强现场监督检查。航政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章办事,秉公执法,不循私情。认可单位和个人如违反本规定,由航道主管部门按航道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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