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标准》(BGJ139—90)第4.2.1条“电力电信过河线、水文测验及其它水上过河缆索等架空缆线的净高,应按缆线夏季垂弧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距离计算,其它净高值应不小于最大船舶空载高度加安全富裕高度之和”,架空电力、电信线跨河高度需满足下式:
H≥H1+H2
H—气温40℃时裸导线弧垂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最小垂直距离(m)
H1—最大船舶空载高度(m)
H2—安全富裕高度(m)
2、最大船舶空载高度(含特种船舶或船舶承担特种运输任务、船舶跨航道等级航行时的空载高度及帆船、鱼船进入内河航行时的桅杆高度)应按表1所列数值取用:
最大传播空载高度H1 表1
| 航道等级 |
Ⅱ |
Ⅲ |
Ⅳ |
Ⅴ |
Ⅵ |
Ⅶ |
等外 |
|
H1(m) |
17.0 |
16.0 |
16.0 |
12.5 |
9.0 |
8.5 |
8.0 |
3、架空电力电信线在气温40℃时裸导线对最大船舶空载高度的安全富裕高度应小于表2所列数值。
安全富裕高度H2
|
电
力
线 |
点信号 |
|
电压等级(KV) |
1—10 |
35 |
110 |
220 |
500 |
|
H2(m) |
1.5 |
2.0 |
2.0 |
3.0 |
6.0 |
1.5 |
4、江苏省内河航道技术等级详见交工发(1993)1277号《关于江苏省京杭运河等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江苏人民政府苏政复(1994)12号《关于江苏省5至7及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附件及江苏省交通厅苏交航政(1994)7号《关于发布江苏省等外级航道的通知》附件1。
5、航道通航水位详件苏交航(1994)7号文附件3(1)及附件3(2)。
6、交通部交工发(1993)1277号《关于江苏省京杭运河等航道技术等级批复》中明确灌河的“武障河闸至灌河口段77.5公里为三级标准航道。跨河、过河建筑物的建设标准应考虑海轮的需要。”当架空电力、电信线跨越此航道时,其最大传播空载高度由剩交通厅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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