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关 键 字】 内河 航道 养护费
【等    级】 省政府规章
【发布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1997-12-15 00:00:00.0
【生效时间】 1997-12-15 00:00:00.0

【内    容】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
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限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一、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漏缴、欠缴、逃缴、拒缴航养费或者瞒报运费收入的,交通主管部门或
者其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应缴费额5‰以内的滞纳金,逾期仍
不缴纳的,可以视情节处以应缴费额5倍以下罚款。 对拒缴、抗缴的,可以扣留船舶证书,滞留船舶。滞纳金
收入纳入航养费收入一并管理。”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