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调整航养费征收标准的意见》[苏交财(1998)63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
际情况,经研究全省航养费统一改按吨位定额征收办法计征,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拖轮、推轮9元/月.千瓦;
二、驳船、客轮3元/月.总吨位;
三、货轮10月/月.总吨位;
四、挂机船等11.5元/月.总吨位;
五、排筏等浮游物体不再征收航养费;
外省船舶,上半月在我省起运客货一次以上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征收上半月航养费;下半月在我省起
运客货一次以上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征收下半月航养费;不在我省起运客货的不征收航养费(省际间另有
协议的,按协议执行),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仍按省政府45号令规定执行。各级物价部门要作好收费许可
证的变更工作。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按原标准已预收费用在今后征收中扣减,无法扣减的作退款处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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