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内河航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文号】 苏价费[1998]380号 苏财综[1998]172号
【关 键 字】 内河 航养费 征收 标准 通知
【等    级】 省交通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关】 省交通厅
【发布时间】 1998-09-03 00:00:00.0
【生效时间】 1998-09-03 00:00:00.0

【内    容】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调整航养费征收标准的意见》[苏交财(1998)63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
际情况,经研究全省航养费统一改按吨位定额征收办法计征,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拖轮、推轮9元/月.千瓦;
    二、驳船、客轮3元/月.总吨位;
    三、货轮10月/月.总吨位;
    四、挂机船等11.5元/月.总吨位;
    五、排筏等浮游物体不再征收航养费;
    外省船舶,上半月在我省起运客货一次以上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征收上半月航养费;下半月在我省起
运客货一次以上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征收下半月航养费;不在我省起运客货的不征收航养费(省际间另有
协议的,按协议执行),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仍按省政府45号令规定执行。各级物价部门要作好收费许可
证的变更工作。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按原标准已预收费用在今后征收中扣减,无法扣减的作退款处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