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水上交通稽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 苏交财(1998)27号
【关 键 字】 交通 检查 管理 通知
【等    级】 省交通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关】 省交通厅
【发布时间】 1998-02-25 00:00:00.0
【生效时间】 1998-02-25 00:00:00.0

【内    容】

                                  江苏省交通厅(通知)
                                  苏交财(1998)27号
                           关于完善水上交通稽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交通局:
     省厅苏交监(1996)20号"关于建立江苏省水上交通稽查机构的通知"实施一年多来为促进水上交通事
业的发展,维护水上正常航行秩序,维护船舶航行安全和畅通,治理河道 "三乱",切实解决多头拦截船舶
检查起到了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进一步完善"三合一"水上交通稽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现有稽查力
量的作用,促进水上交通规费征收,按照第6号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在现行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对水上交
通稽查管理工作作必要的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上交通稽查查补规费停止使用"江苏省水上交通规费稽查收据"即"五合一"收据,统一使用港监、
航道、运营部门收取水上交通规费的专用票据。所需票据由稽查机构分别向各市、县港监、航道、运管部门
申领和结报。票据相互不得串用,票据使用按各专用票据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省各级水上稽查机构的人员、装备经费等各项开支,仍纳入各级港监部门的船舶港务费和船检港
监费中列支和核算。水上交通稽查机构为港监、航道、运管部门代查征的水上交通规费,可按实际查征总额
10%计提稽查经费,用于弥补正常稽查经费的不足。提取的稽查经费由水上稽查机构统一安排使用,年终如
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水上稽查机构查征的水上交通规费扣除10%稽查费用后,按实返还同级港监、航道、运管部门。
    四、水上交通规费在强化源头管理的前提下,静态稽查继续由港监、航道、运管部门自行组织,动态稽
查时航道、运管部门的稽查力量纳入同级稽查机构,由稽查部门统一安排,统一指挥,统一组织上航。
    各市、县交通局要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切实杜绝水上 "三乱"行为。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