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航道规费征收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文号】 苏交航(1995)6号
【关 键 字】 航道 规费
【等    级】 省交通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关】 江苏省交通厅通知
【发布时间】 1995-03-06 00:00:00.0
【生效时间】 1995-03-06 00:00:00.0

【内    容】

   各市(县)交通局: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第45号令和苏政复〔1994〕51号文件,省交通厅于94年11月以苏交航(1994)35号
   文发出《关于明确航道规费征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贯彻执行以来取得明显成效,征收行为进一步规
   范,抢征、减征航道规费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征收秩序明显好转,受到船属单位和船民的好评,为保证
   应征不漏,保证航道规费总体水平的上升,保证完好的征收秩序,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坚决贯彻按船籍港缴费的原则。本省船舶应在每月月底前向船籍港航道管理机构缴纳次月或次月
   以后月份航养费和建设资金。外省船舶按规定办法征收。
       二、认真组织查征。航道部门要在船闸、货源集散地及主要航道设点检查,对逾期未缴航道费的船舶,
   可补征本月及本月以前漏缴、逃缴的规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进行处罚。
       三、不得抢征、减征。所有航道部门和稽征人员,在实施查征过程中,不得抢征非本船籍港船舶的次
   月及次月以后月份的航道规费,更不得降低收费标准进行抢征。
       四、严肃征收纪律。对于违背以上规定抢征、减征者,除将其抢征数额全部划归被抢船籍单位,还要
   按省交通厅苏交航〔1994〕35号文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