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

【发布文号】 (90)建标字第661号
【关 键 字】 内河 通航 标准
【等    级】 部门规章
【发布机关】 建设部
【发布时间】 1990-12-15 00:00:00.0
【生效时间】 1991-08-01 00:00:00.0

【内    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内河通航标准
                                    GBJ139-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的通知
                                    (90)建标字第661号

    根据原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48号文的要求,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
订的《内河通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为国家标准,自
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交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标准计算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12月15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根据国家经委基建办(82)经基设字48号文的安排,由我部水运规划设计院、标准计量
研究所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按5个专题到18个省(市、区)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
40多条主要河流上做了资料分析测算、实船测验和查勘访问,并开展了9个项目的科学试验。在认真
总结《全国内河通航试行标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外先进标准和规定,提出了《内河通航
标准》文稿。经过不同层次的多次讨论、审议,并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鉴于我国内河航运不断向现代化发展,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运输和工程实践,认真总
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水运规划设计
院(北京东城区国子监28号,邮政编码1000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90年10月
                                       
                                     主要符号
    H——航道水深;
    B——航道宽度;
    T——船舶吃水;
    Bb——限制性航道底宽;
    m——边坡系数(边坡1:m);
    n——航道断面系数;
    LK——船闸有效长度;
    BK——船闸有效宽度;
    HK——船闸门槛水深;
    HM——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高度;
    BM——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宽度;
    b——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上底宽度;
    n——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侧边高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实现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以发挥我国内河水运的优势,适应提高交通
运输能力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限制性航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
河建筑物的规划及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通航海船或木排,并由其控制的通航尺度;
    二、通航的湖泊或水库中的航道及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
    三、特殊宽浅河流的船型舰队及航道尺度;
    四、流速3m/s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的各项通航尺度;
    五、与邻国有航运协定的国际(国境)河流。
    第1.0.3条  内河航道的等级应在规划论证的基础上,通过综合的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地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以及一次建成比较经济合理的工程,应按批准的远期航道等级执行。
    第1.0.4条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