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内河通航标准
GBJ139-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的通知
(90)建标字第661号
根据原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48号文的要求,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
订的《内河通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为国家标准,自
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交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标准计算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12月15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根据国家经委基建办(82)经基设字48号文的安排,由我部水运规划设计院、标准计量
研究所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按5个专题到18个省(市、区)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
40多条主要河流上做了资料分析测算、实船测验和查勘访问,并开展了9个项目的科学试验。在认真
总结《全国内河通航试行标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外先进标准和规定,提出了《内河通航
标准》文稿。经过不同层次的多次讨论、审议,并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鉴于我国内河航运不断向现代化发展,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运输和工程实践,认真总
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水运规划设计
院(北京东城区国子监28号,邮政编码1000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90年10月
主要符号
H——航道水深;
B——航道宽度;
T——船舶吃水;
Bb——限制性航道底宽;
m——边坡系数(边坡1:m);
n——航道断面系数;
LK——船闸有效长度;
BK——船闸有效宽度;
HK——船闸门槛水深;
HM——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高度;
BM——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宽度;
b——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上底宽度;
n——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侧边高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实现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以发挥我国内河水运的优势,适应提高交通
运输能力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限制性航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
河建筑物的规划及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通航海船或木排,并由其控制的通航尺度;
二、通航的湖泊或水库中的航道及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
三、特殊宽浅河流的船型舰队及航道尺度;
四、流速3m/s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的各项通航尺度;
五、与邻国有航运协定的国际(国境)河流。
第1.0.3条 内河航道的等级应在规划论证的基础上,通过综合的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地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以及一次建成比较经济合理的工程,应按批准的远期航道等级执行。
第1.0.4条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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