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hdgl.net
 
 


 
与通航有关设施审批程序

(一)报送申请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向当地航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送有关文件、资料,说明修建的理由、种类、结构、规模、位置、地点等。

(二)资料审核
建设单位必须将设施所处位置的航道平面图,断面图以及设施的总体布置图各一式三份,报送当地航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三)现场勘察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申请报告和图纸,航道主管部门须派员到现场,勘察拟建设施是否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审查批准
根据图纸及现场勘察情况,对符合通航标准及技术要求的,由航道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发出批准文书;对不符合通航标准及技术要求的,由建设单位重新设计,另行报批。

(五)定位放样
经审查批准的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放样,经航道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施工。
在二至四级航道上的工程项目,或虽在五至六级航道上但对航道影响较大的工程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建设单位应该事先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航运管理、港航监督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书面意见,并邀请上述单位参与工程预可行性及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设计阶段的审查。
经过批准的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航道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若须更改,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建设单位在施工整个过程中,应当接受航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应由航道主管部门参加,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版权所有:苏州市航道管理处 Copyright 2004 Suzhou Waterways for Manage Bureau
技术支持:苏州南大苏富特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