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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系统文明航道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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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一、为推动全省航道系统文明航道创建工作的开展,推动航道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航道系统创建和巩固文明航道活动的评定。 三、本标准分为六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第一部分“组织领导”,分值100分;第二部分“文明服务”,分值200分;第三部分“文明执法”,分值150分;第四部分“航道状况”,分值150分;第五部分“临跨过河设施管理”,分值300分;第六部分“资料管理”,分值100分。 四、凡干线航道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文明航道的评定: 1、整条航道; 2、以省辖市航道管理处、苏北航务管理处为单位管理的整个航段; 3、整条航道上已评定为文明航道以外的航段。 4、一条航道跨区域管理可联合创建。 五、被评定的文明航道,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不合格的,取消“文明航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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