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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
航道管理机构有下列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所辖航道及航道设施实施管理、养护和建设,贯彻执行国家、省有
关航道建设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通航技术标准。

2、审批拦河、跨河、过河、临河等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3、根据航道发展需要和通航标准要求,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拟订航道技术等级,组织实施建设、养护计划。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负责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的事宜。 5、组织开展航闸科学研究、先进技术交流和对航闸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6、负责航道养护费、船舶过闸费的征收、稽查和使用管理。

7、负责发布内河航道通告。

8、负责对本辖区从事航道疏浚打捞的社会工程船舶的管理。

9、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制止偷盗、破坏航道设施、侵占和损坏航道的行为。

10、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航道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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